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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会议上的(摘要)     访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副主任申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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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军转干部接收条件(三)

 

江苏省

转业干部一般回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 对确有困难要求跨地区安置的转业干部按中办发【1995】5号文件和苏政发【1994】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到南京市市区安置的: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或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2)营职以下的外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8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5年;或在边防、海岛、同原、沙漠等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和从事飞行或潜艇工作满10年,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5年; 或因公因战致残(二等乙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5年。
  (3)营职以下的本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4年。
2、外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随调、转业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5个市市区工作满5年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3、本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5个市市区工作的;或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南通、 扬州、 淮阴、 盐城、连云港、泰州、宿迁及全省县(市)工作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4、双军人同时转业,可到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配偶在江苏工作,系国家统配的大学生,具有真才实学,当地工作需要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6、转业干部入伍后全家迁到江苏、现本人未婚;或已婚,但父母或配偶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所在地安置。
7、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是老红军,现在江苏居住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8、下述转业干部,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4)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的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类别
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工作满10年的,从事飞行或在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安徽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的(中含院校分配入伍);
2、转业干部配偶是安徽人,并在安徽省工作的;
3、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安徽省工作,或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4、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是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的;
5、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当地驻军,转业干部本人及家属均系外省籍,其配偶已经军队组 织批准随军的(不含不符合随军条件,调动随迁的),可以接收,就近就地安置; 配偶随军在合肥市,且工作满3年的,转业干部可在合肥市接收安置;
6、驻皖部队双军人双外籍,一方转业,要求留安徽,其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7、现在我省的老红军,其子女转业来安徽安置不受条件限制;  
8、对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按国转办字(1990)6 号文件办
理。
  
湖北省暨武汉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湖北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的。
(二)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三)双军人双转,有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的;同在湖北省服役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湖北省会城市以外地区服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留队一方在武汉 地区服役的,执行省会城市接收条件。   
(四)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五)职务为副团职(含技术9级)或军龄满20年以上,其配偶现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满5年或婚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二等以上功臣,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 水面舰艇工作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工作地区工作满15年,其父母居住地或配偶随军前是湖北省的。
(六)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或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武汉市安置:
(一)原籍武汉或入伍前定居武汉并从武汉市入伍的(不含院校毕业分配入伍)。
(二)配偶婚前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现仍定居武汉,原籍武汉结婚满3年以上、原籍非武汉结婚满5年以上的。   
(三)在驻武汉部队服役,其配偶随军在武汉有常住户口,本省籍满5年,外省籍满8 年的。
(四)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武汉或入伍前定居武汉并从武汉入伍的。双军人单转,双外籍同在驻武汉部队连续服役满10年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单外籍同在驻 武汉部队连续服役本省籍满5年、外省籍满8年,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
(五)父母或岳父母在武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六)职务为副团职(含技术9级)或军龄满20年以上,其配偶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 满5年(汉外部队服役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须具有高学历、高素质)或配偶婚前 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的。
(七)二等以上功臣,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水面舰艇工作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
苦地区工作满15年,其父母定居武汉或配偶随军前有武汉市常 住户口的。
(八)特殊的专业人才。

湖南省暨长沙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湖南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专学校入伍)是湖南的;
2、配偶原籍是湖南,现在湘工作或定居的。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地、州、市
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入伍地,其配偶不作随迁调动置;
3、配偶原籍不是湖南,但现在湘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满3年的;
4、无配偶或配偶现在湖南工作未满3年,但军龄满15年,转业时在驻湘部队连续服役满5年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湖南籍且从湘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为湖南籍且从湘入伍的,或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在湖南驻军连续服役满5年、军龄在20年以上,且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本人或本配偶的父母在湖南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且没有其他子女在湘的;
7、湖南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技术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在长沙市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专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配偶原籍系长沙市,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正式户口的;
3、配偶原籍非长沙市,但在长沙市工作(含在驻长部队服役)且满5年以上的;
4、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5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 服役满8年的;
5、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和住房),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或留队一方在长沙市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满5年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在长沙市驻军连续服役满8年,军龄在20年以上, 且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7、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并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8、转业干部进省直驻长沙市单位(含中央驻长单位)安置,必须具备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未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团职干部年龄45岁以下,营职以下干部年龄38岁以下,且表现优秀;  
9、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安排。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其他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本着出进对等的原则交换安排。
 
广东省暨广州市、深圳市
  
一、广东省接收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户口在广东,但不含院校分配入伍) 的。   
2、在广东驻军连续20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的(进广州或深圳市的,需符合该市的接收条件)。
3、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40周岁,并在广东驻军连续8年以上的。
4、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5、配偶户口在广东连续8年以上的。
6、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上述第4条款进广东,户口在广东连续5年以上的(按 转业年度计算)。
7、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接收安置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顾接收安置
1、配偶在广东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或系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地方单位
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行、在舰艇上服现役15年以上,或在边防、
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的。
3、配偶户口在广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广东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东(不含随军、随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广州市接收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守校分配入伍)的。
2、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军龄满20周年,并在广州市驻军连续8年以上的。
3、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4、配偶户口在广州市连续8年以上的。
5、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上述第3条款进广州市,户口在广州市连续5年以上的(按转业年度计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顾接收安置
1、配偶在广州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系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地方单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行、在舰艇上服现役15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州市的。
3、配偶户口在广州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州市(不含随军、随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三、深圳市接收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入伍时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
2、驻深部队,双军人一方转业到深圳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3、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深圳市连续两年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照顾安置
1、配偶在深圳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属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到深圳市工
作的;
2、在部队表现突出,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及在边远、高原、 沙漠、海岛等特别
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深圳市的;
3、配偶在深圳市户口不满2年,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入户),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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