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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军转干部接收条件(二)
山西省暨太原市
1、转业干部自幼生活在山西并从山西入伍。
2、配偶系山西籍,现在山西工作或定居。
3、夫妻双方同时转业,一方从山西入伍。
4、转业干部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在山西工作或定居并有常住户口,身边确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
5、符合【1990】国转办字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含夫妻双方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转业)。
6、山西经济建设急需并具有特殊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安置:
1、自幼生活在太原市、有常住户口并从太原市入伍。
2、入伍前在太原市工作。
3、配偶现在太原市工作,工作关系与户口均满3年以上。
4、父母在太原市工作或定居,身边确无子女。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符合进太原市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并单位)接 收安置:
1、入伍时系国家正式职工,原单位现仍属于省直单位。
2、配偶现在系省直单位(不含太原市驻军所属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
3、父母均在省直单位工作,现未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4、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全国、全军荣誉称号。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辽宁省暨沈阳市、大连市
外省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配偶系辽宁原籍,现在辽宁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婚前有常住户口的;
(2)配偶系随军到辽宁,现在辽宁居住,工作8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工作满5年的;
(3)父母或岳父母在辽宁居住,确系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省内地区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辽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原籍、入伍地或爱人现居住市安置;
(2)不属沈阳、大连两市原籍、入伍,要求到两市安置的,其配偶是两市原籍,须在两市居住并结婚4年以上;其配偶不是两市原籍,须随军在两市居住8年以上;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两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在两市工作满5年的;
(3)符合接收条件的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由配偶工作、居住的市安置。
吉林省暨长春市
吉林省接收条件:
(一)转业军官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吉林省籍,现仍居住在吉林省且有常住户口,并结婚3年以上的;
(三)除长春市以外各市、州的当地驻军,转业军官本人及其家属外省籍,其配偶经部队组织批准已随军的(不含不符合随军条件调动随迁的),可以接收并就地就近 安置;
(四)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吉林省原籍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五)双军人均外省籍,单方转业,驻军在吉林省满5年以上的;
(六)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内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无子女的;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及获得军队总部(地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八)对少数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军官,接国转办字(1990)06 号文件规定办理。
长春市接收条件:
(一)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它地区在长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长春市籍,现仍居住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并结 婚满4年以上的;
(三)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住满8年以上的;
(四)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婚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结婚满4年以上的;
(五)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 春市工作,居住满6年以上的;
(六)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双军人单方转业,驻军在长春满8年以上的;
(七)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长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无子女的。
上海市
根据(1990)国转办字6号和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以及"京、津、沪三市要适当控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一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的)。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或转业干部虽上海入伍,但其父母调(迁)出本市,在沪无住房的,不符合本条件(以下同)。
第二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应到外省市安置,如转业干部服现役满15年,配偶已随军随队,到外省市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转业干部服现役不满15年或配偶随军未随队,不能随带配偶、子女)。
第三条:双军人一方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服现役满15年,另一方系外省籍,回其原籍、 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如上海一方服现役不满15年,可单身进沪,另一方转业时则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不作为全迁户。
第四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子女出国留学不属身边无子女),或其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结婚满3年,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
第五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其配偶工作和生活基础在沪,在沪常住户口,有中级以上称职。
第六条:转业干部系"文革"期间上海上山下乡知青,从外地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适当照顾到本市边缘地区安置。 从上海考入外地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分配入伍的,可参照顾本条件。
第七条:驻沪部队转业干部(上海市行政区划内)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随军进沪工作满5年以上,以落户时间为准,现生活基础在上海,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且不需要地方解决住房(由部队政治机关和营房部门出具证明)可适当照顾接收。 双军人双外籍转业干部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八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现工作、生活基础在沪,且结婚满3年以上。
第九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或配偶婚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或配偶从本市随军到部队,现上海有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照顾接收;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从事飞行或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3)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类岛屿等特别艰苦地区连
续工作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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