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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各省区市军转干部接收条件(一)
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北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调离天津市的;
六、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予以照顾接收。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天津市驻军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满5年
(含双军人);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因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的,一方转业,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要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前期转业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满五年,后转业一方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
河北省暨石家庄市
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河北省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转业干部系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在常住户口的(不含随军来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的转业干部到省会石家庄市安置的,其配偶须在
石家庄市工作满5年或婚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
(五)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从事飞行工作或在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河北省工作或婚前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六)夫妇均系外籍,到石家庄市以外安置的,须其配偶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到石家庄安置的,须符合【1990】国转办字第6号文件规定,或其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
(七)省内急需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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