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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
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2004年3月国家出台了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现将文件精神摘要如下:
一、积极推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
(一) 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军龄满18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其中,军龄满18年、19年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三) 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和住房补贴等待遇政策。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要抓紧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办法。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协助和指导工作,支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实体。
(四) 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保证管理服务工作到位。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适当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
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三、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一)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贯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各类社会培训力量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探索政府指导下的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二) 在现有培训经费标准基础上,中央财政和军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经费标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四、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一)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 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整体移交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
随军队院校、医院等单位整体移交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摘自:中发〔2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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