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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文件
晋军转办字(2007)25号
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死亡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选用人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军转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
为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退役金的发放,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政策,现就因病因故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处理工作以及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退役金停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
(一)建立报告制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市在其死亡后24小时内,要向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报告情况。因情况紧急或对死亡人员具体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后以书面材料报告详细情况。失职失察延误或隐情不报的,要追究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置地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因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置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亲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支持并主动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
(三)按照死亡性质提出抚恤建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性质决定其抚恤金标准,各地要及时收集在关证明材料。对因病死亡的,安置地管理部门应要求其亲属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等材料;对因故死亡的,待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或主管部门认定作出结论后,应要求其亲属或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事故处理、案件侦破结果)材料;对死亡后被追授革命烈士的,要提供追授革命烈士的相关材料。善后工作结束后,管理部门要根据收集到的证明材料,确定死亡性质,按政策规定提出抚恤建议,并写出专题报告,如实填写〈山西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人员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附后),附死亡证明材料,及时报送省管理中心。
(四)及时足额兑现抚恤金、丧葬费。因病因故死亡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抚恤金、丧葬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经省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一般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足额拨付到原帐户。善后工作结束后,安置地管理部门应将省管理中心作出的停发退役金通知和相关材料及时装入本人档案。
(五)对遗属确有生活困难的,安置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遗属生活困难的政策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采取一次性给予补助的办法解决。
二、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处理问题
(一)发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安置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后续报告详细情况。因失职失察延误报告或隐情不报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置地管理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并索取相关处罚材料,根据国务院军转小组等8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山西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处理意见审批表〉(附后),附相关处罚材料,及时报送省管理中心。对省管理中心依照政策规定作出停发或按一定比例发放退役金的,安置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将审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三、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处理问题
按照安置管理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部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安置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录用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一经录用,其档案可移交录用单位,并填写〈山西省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停发退役金审批表〉(附后)报送省管理中心。省管理中心依照政策规定发出停发退役金通知后,安置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将审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如发现个人或组织隐情不报的,除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追缴不应当领取的退役金,并建议用人单位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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